最高院:共同侵权的债权人可于申报债权同时起诉连带债务人
关于债权人能否在申报全部债权的同时起诉连带债务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未有限制性规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与担保之诉并不互斥。而本案系针对破产债务人翔宇公司和其共同侵权人陈永刚、晋腾公司共同持续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的侵权之诉,与债权人另案起诉担保债务人相比,因共同侵权人之间显然具有更为直接和紧密的关联关系,债权人显然更应当有权另案起诉破产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共同侵权人。本案诉讼和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并不冲突,不会造成圣奥公司重复受偿。本案无需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为前提。
涉案RT培司工艺和4020工艺最初系由山东圣奥自主研发,并在各生产项目实践中得以一直在升级、完善。2008年圣奥公司成立。圣奥公司系全球最大的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生产企业之一。2006年11月至2010年10月,山东圣奥以及江苏圣奥制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保密管理规定》。圣奥公司主张其技术秘密为涉案RT培司工艺和4020工艺,共22个密点。2012年10月,国科鉴别判定中心出具相关鉴定意见:圣奥公司22个密点涉及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圣奥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2005年,翔宇公司股东陈永刚决定新建RT培司项目。2007年,由于没有办法解决RT培司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缺陷,陈永刚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张某(原江苏圣奥工程师),利诱张某窃取涉案技术秘密,并安排翔宇公司的员工王某某、李某某与张某具体实施窃取事宜。自2007年至2009年期间,陈永刚、翔宇公司窃取了大量技术资料。采用与圣奥公司相同的技术后,翔宇公司实现RT培司旧生产线的工业化生产,增加了产能,降低了原料消耗和成本费用。2010年,陈永刚继续安排王某某窃取江苏圣奥大量技术资料。2012年10月,陈永刚、翔宇公司利用江苏圣奥整套技术资料,新建项目正式投产。
2013年10月,翔宇公司等因侵害圣奥公司涉案技术秘密被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2019年1月,临猗法院裁定受理翔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6月,圣奥公司向临猗法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请求判令:翔宇公司立马停止侵害圣奥公司商业机密的行为;圣奥公司对翔宇公司享有20154万元的普通破产债权。
2014年1月,翔宇公司全资设立上海晋腾公司。2017年1月,上海晋腾公司全资设立晋腾公司。2017年6月,翔宇公司与晋腾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约定:“甲方将其获得的专利(共33项,其中发明专利10项、实用新型专利23项)和正在审批中的专利(8项发明专利)许可给乙方使用。”双方还签署了租赁合同。一审庭审中,晋腾公司自认,“(租赁费用)有一部分通过翔宇公司给华融租赁公司,翔宇公司破产后另一部分直接给华融租赁公司。”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圣奥公司主张被诉侵犯权利的行为持续期间为2007年至2019年,其中陈永刚与翔宇公司的共同侵犯权利的行为贯穿始终,晋腾公司与陈永刚及翔宇公司的共同侵犯权利的行为维持的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2019年至本案一审期间,被诉侵犯权利的行为仍在持续。
虽然圣奥公司另案起诉了翔宇公司,但本案中对陈永刚、晋腾公司侵犯权利的行为相关事实的认定,并不以上述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提供大量证据证明陈永刚、晋腾公司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圣奥公司自2011年向泰州市公安局报案,控告翔宇公司等侵害其商业机密,至今已逾10年时间。为避免诉讼程序过分迟延,本案亦不宜中止审理。圣奥公司主张的22个技术信息符合技术秘密构成要件,陈永刚、晋腾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晋腾公司明知陈永刚与翔宇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使用该技术秘密,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与陈永刚、翔宇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晋腾公司并未提供生产侵权产品的完整技术工艺及其他相应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
陈永刚、晋腾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技术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圣奥公司要求判令陈永刚、晋腾公司立马停止侵害其技术秘密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晋腾公司明知该设备系侵权设备而仍予以租赁。该设备作为犯罪工具,融资租赁交易并不改变标的物本身的违法侵权属性,即便所有权发生转让亦不能成为拒绝销毁违法物品的正当理由。为避免后续晋腾公司或另行设立的其他法人主体继续利用该设备生产侵权产品,本案有必要判令销毁涉案侵权设备。
涉案技术秘密最初由陈永刚指使翔宇公司员工窃取获得,进而由翔宇公司实际用于建造涉案生产线。基于晋腾公司与翔宇公司的特殊关系,足以认定陈永刚和翔宇公司将涉案技术秘密及利用技术秘密建造的涉案生产线非法提供给晋腾公司使用,通过晋腾公司继续生产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侵权工具和承载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无论是过去由翔宇公司所有,还是之后转售他人,都不影响关于陈永刚、翔宇公司及晋腾公司是不是真的存在侵权事实的认定。陈永刚、晋腾公司主张本案应当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否则会导致圣奥公司重复受偿。圣奥公司系以陈永刚、翔宇公司、晋腾公司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各侵权主体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翔宇公司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和陈永刚、晋腾公司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一脉相承、密不可分,准确查明本案事实势必不能将有关翔宇公司的侵权事实与陈永刚、晋腾公司的侵权事实割裂开,该三个主体需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对陈永刚、晋腾公司侵权责任的认定,实际包括翔宇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为保障圣奥公司债权实现,其在翔宇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有权依据在先生效的第刑事裁定书,以债权人身份要求确认债权。从真实的情况看,本案涉及超过2亿元的巨额债权,圣奥公司向翔宇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提出与本案诉请金额完全相同数额的债权确认,在本案判决作出后,通过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做好衔接,不会导致其重复受偿。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与担保之诉并不互斥,共同侵权人之间显然具有更为直接和紧密的关联关系,债权人显然更应当有权另案起诉破产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共同侵权人。本案诉讼和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并不冲突,不会造成圣奥公司重复受偿。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立案至今还没作出一审判决,本案在客观上也不可能等待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作出判决后再予以审理,本案无需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为前提。
本案有关陈永刚、晋腾公司侵害圣奥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所作判令陈永刚、晋腾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及合理开支的判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本院依法对该部分先行判决。鉴于信达山西公司主张其系涉案侵权设备的所有权人,申请参加本案诉讼,为准确查明事实,保障信达山西公司的程序权利,对于一审判决所作判令销毁利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侵权设备的判项予以撤销,发回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非诉业绩】曾担任多家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包含有大学、银行、国有企业等。
参与多起破产清算、重整案件的办理。担任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现场负责,参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办理,担任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债权人会议主席、跨国种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代理人,参与网络科技公司、食品有限公司、某能源有限公司、某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案的办理。还曾担任某能源有限公司、某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案的办理。参与过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问题楼盘化解。曾担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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