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称重给料机”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潍坊奥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获得名称为“称重给料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6.9。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1年7月,请求人向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2021年7月5日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

  2021年9月6日,请求人向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追加江苏吉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新力天合粉体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新德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为第二、第三、第四被请求人的申请,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确认。请求人认为,第一被请求人寿光晨鸣汇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的被控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第二被请求人江苏吉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请求人常州新力天合粉体设备有限公司、第四被请求人山东新德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案件处理过程中,请求人又提交一份申请,声称第一被请求人与第二被请求人没有参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申请撤销对第一被请求人和第二被请求人的制造、销售以及使用行为侵权的诉讼请求,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确认。第一被请求人认为只是出租了办公场所,有租赁合同,不构成侵权。第二被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从第三被请求人购买,有采购合同,不构成侵权。第三被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从第四被请求人购买,有供货合同,不构成侵权。第四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所提起的处理请求不成立,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很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经审理,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第四被请求人生产并销售给第三被请求人,第三被请求人再将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第二被请求人,第二被请求人在租用的第一被请求人厂房内使用。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比,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进料斗为圆筒形结构,涉案专利的进料斗是上小下大的锥形结构。比较两者进料斗结构,其上下均敞口,结构基本相同,其功能都是用于储存物料,产生的效果都是实现物料的稳定流出,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因此两者构成等同。2021年12月,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第三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第四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其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责令第三被请求人立马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被控侵权产品;第四被请求人立马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被控侵权产品。

  2021年12月,第三、第四被请求人不服本行政裁决,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又增加两点诉讼请求:1.被控侵权产品的计量装置是计量金属粉料重量,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计量铝粉重量;2.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中显示的进料斗为圆筒形,符合捐献原则。经审理,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被控侵权产品的计量装置是计量金属粉料重量,金属粉料包括铝粉,故也可计量铝粉重量,因此该项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2.涉案专利说明书里面的具体实施方式[0026]中对进料斗的描述为“上下端均敞口且呈上小下大的锥形结构”,并没有描述为圆筒状结构,不应视为专利权人已经将有关技术方案捐献给公众,两进料斗构成等同。2022年6月,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维持原行政裁决并驳回相关诉讼请求。

  该案同时涉及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的环节,处理过程中又对异地涉案公司进行了追加,侵权认定中包含了全面覆盖、等同侵权、捐献原则、功能性技术特征四项原则,极其具有典型意义。异地专利侵权一直是困扰权利人的难题,给权利人造成诸多困难,该案针对异地涉案公司进行了追加,异地追加职能的运用,解决了异议案件诉讼难、认定难的问题,对于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查明案情、切实发挥行政机关高效快捷的优势很具有代表性。同时,该案涉及到等同侵权和捐献原则,等同侵权原则一直是专利侵权纠纷判定的难点,各行政机关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本案再次进行了探索;捐献原则作为等同侵权原则的限定,在纠纷案件中较少遇到且把握尺度不一,本案中圆筒形进料斗由于未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明确描述,从而认定不适用捐献原则,故该案在这方面进行了有力探索,对于专利纠纷行政裁决认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总之,该案在异地追加及判定原则认定运用方面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该案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高效、便捷、专业性强的特点,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一是克服了异地执法的难题,有代表性。异地专利侵权一直是困扰专利权人的难题,该案通过追加异地涉案企业,既迅速查明了案情,又解决了权利人异地维权难、认定难的问题,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机关高效办案能力。二是对捐献原则进行了有力探索,具有指导性。捐献原则作为等同原则的限定,把握难度较大,各基层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标准也不统一,该案对适用捐献原则的两个条件进行了充分理解,从而对案件作出了正确认定,因此该案在捐献原则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对于各基层部门执法办案极具参考意义。三是充分的发挥了行政机关专业优势,具有典型性。该案涉及生产、销售、使用所有的环节,被请求人较多,案情也较复杂,认定难度也较大,为此积极发挥行政机关现场调查取证、专业方面技术认定等优势,充分运用等同侵权、捐献原则、功能性技术特征等原则,使案件得到了有效解决,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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