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管理)中国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第五条现场评审在申请单位初审合格后进行。资质办制定评审计划,确定评审专家组成人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单位发出现场评审通知。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资质证监督检查或持证单位申请变更、延续资质证时实施。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通知。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流程最重要的包含首次会议、生产现场检查、文件资料检查、检验测试能力考核、综合评定、末次会议。

  第二十条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工作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评审纪律等。

  评审组按照维修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关键环节进行全方位检查,必要时拍照取证并留存。

  监督评审依据有关规范和准则,对持证单位是否按资质办审核技术文件要求组织维修生产进行评审,重点考核主决条件、技术文件一致性,维修生产与检验能力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并核实前次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根据各生产要素对维修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或规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考察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二十八条资质办对现场评审工作做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检查,并对有关的资料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评审组应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做出公正的评审结论,并对出具的现场评审报告负责。

  第三十条评审工作人员应遵守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对工作人员自律要求,履行承诺并严格遵守以下现场评审纪律。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请评审与监督评审。申请评审为对首次申请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的申请单位及其维修产品做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资质证的持证单位及其维修产品做的评审。

  第四条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资质办)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织与建立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与准则,制定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五)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产品总装、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应处于受控管理。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依据评审规范及要求对申请单位做全面评审,重点考核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和维修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能力。

  第一条为了公正、公平、透明、规范维修资质证现场评审工作,根据资质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煤矿设备维修(配件生产)企业资质认证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或煤矿设备维修(配件生产)企业资质证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生产现场进行生产的全部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定申请单位(持证单位)是不是具备煤矿维修设备资质生产管理维修产品能力,符合资质证发放条件的评审过程。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持证单位)在生产场所、注册投资的金额、维修产值、产品品种、技术力量,维修设备、检测设备等方面弄虚作假或真实的情况与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严重不符的,现场评审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资质办可对申请单位(持证单位)影响申请产品重要安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申请单位(持证单位)应为延伸评审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条申请单位不能按期接受现场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日期不超过45日,由于申请单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请。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应按规定接受监督现场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

  (三)不提供任何有损现场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和咨询,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不徇私情,不接受受检方礼物,不参加与现场评审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一条资质办对违反现场评审规定的评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撤消评审员资格的处罚。

  (二)评审结论为及格的,申请单位(持证单位)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申请评审的整改期限为30日,监督评审的整改期限为30日。完成整改后,申请单位(持证单位)应将整改报告及能证明整改结果的有关的资料,提交评审组组长。评审组长审核做出结论后,提交资质办。必要时资质办可安排对整改情况做现场核查。

  (五)维修生产设备不能够满足维修产品要求,或计量检验测试仪器及设备不能够满足检验要求;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在主决条件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优等、良好、及格、不及格。其中90分以上为优等,80分以上为良好,71分以上为及格,70分以下为不及格。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按照评审考核标准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并自评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报中国煤矿设备维修资质证办公室。

  (一)评审结论为优等、良好的,申请单位(持证单位)应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及结果应记录存档。

  (四)维修产品技术文件与资质办审核检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审核检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维修生产;

  (三)评审结论为不合格或主决条件不合格的,申请单位(持证单位)应按本条第二款要求进行整改。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整改期间暂停持证单位相关维修产品资质证书。资质办原则上对整改情况安排一次现场评审。整改报告及有关的资料足以证明申请单位(持证单位)已有效实施整改并符合资质证管理有关要求时,可不进行复评审。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请或撤消持证单位相关维修产品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单位(持证单位)可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报送资质办。

  第七条评审专家组由资质办聘请备案组成,特殊情况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评审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持证单位)有利益关系的评审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持证单位)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有关评审人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专家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单位(持证单位)应给予配合。

  (一)主决条件 :包括注册投资的金额、经营场所、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维修品种等应与申请单位维修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

  (二)技术文件:包括维修产品质量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与资质办审核检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

  核查申请单位(持证单位)的主决条件、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涉及相关文件及能够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资料或记录。

  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进厂检验能力,维修产品的过程检验及出厂的检验测试能力。监督评审时还应核查产品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真实的情况,按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维修产品评审准则独立做综合评定,做出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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