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云浮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二)
在第一期里我们学习了《云浮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章和第二章,了解《规定》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消防安全职责等内容。
第三章为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我市工作实际,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14个行业部门、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18个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明确。
第十条各级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监管工作,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归口管理部门、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二)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保障消防工作经费。部署开展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鼓励行业部门依据需要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三)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安全承诺、设施维保、消防培训、电气燃气检测、建设微型消防站和专(兼)职消防队伍等工作。
(四)组织并且开展经常性消防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常识、逃生技能、岗位工作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灭火逃生演练。
(五)存在职能交叉的部门,共同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能,依法承担对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理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按规定落实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相关优待保障政策。
(六)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按规定纳入国家和本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估、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指导、协助相关的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将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综合监管。贯彻、执行消防法律和法规,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单位及个人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的情况做监督检查,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现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组织指导消防演练。指导和规范消防行业组织的消防工作,促进行业自律、良性有序发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配合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做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与火灾防范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城市建成区的擅自改变物业用房使用性质、占道经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景观灯光、防盗网窗等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负责排查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问题。
(五)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与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每年对消防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进行整改。
(六)民政部门负责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民办非营利性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扶持指导社会消防公益组织和消防志愿队伍建设与发展等工作;引导文明低碳祭祀,做好民政系统的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工作。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并组织实施;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八)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编制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负责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保障消防安全。
(九)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依据职责指导督促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船舶为内河运输船舶)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定期组织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类单位(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办的大型文化娱乐、旅游、演艺、体育活动赛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文物博物馆单位、剧院、歌舞娱乐场所(KTV)、游艺娱乐场所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督促公共体育馆、公共体育设施项目经营场所等文物保护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游民宿、密室逃脱(剧本娱乐)、冰雪游玩项目等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安全纳入一定规模的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场所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督促指导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重要节假日、重要时段向社会进行公益消防宣传教育、发布消防安全提示。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审批和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美容整形医院、托育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等新兴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应急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工作。
(十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参与、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按职责协助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处置的消防安全做监督管理,按职责协助督促涉核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将开关插座、电线电缆、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等产品列入重点产品质量监管目录,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生产、流通领域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依法予以处理。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城市消防站、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指导相关消防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在项目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负责督促辖区内石油及天然气长输管道、电力和新能源等能源行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职能职责范围内执行国家能源行业标准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和需求;负责指导督促粮食行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储备基础设施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企业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参与协调指导全市通信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三)科技部门应当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民族宗教大型庆典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审查有关部门报送的涉及消防领域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将消防法律和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六)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消防经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确保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
(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屠宰行业、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使用、农垦)生产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同步实施,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民及农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内容,统筹推进乡村消防安全治理。
(八)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商场、综合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商贸行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等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国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和直属单位以及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及其内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的功能。
(十三)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邮政行业、快递企业,集邮品经营、展销、拍卖场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妥善处置消防安全突发事件。
(十四)水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将农村消防用水量纳入农村水利工作总用水量中统筹考虑。
(十五)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审批涉及的消防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综合协调监管。指导协助行业部门推动消防数据的汇聚、共享工作,并提供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技术支撑。
(十六)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和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
(十七)气象、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十八)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职责清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真实的情况制定并发布,实施动态管理。
部门因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等原因,被调整撤并的,相应消防工作职责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履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