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批改)

  最近一段时间很多人问询小编计量法的作业,以及內校员是否需求证书?是内校员证书仍是计量师资历?这边把计量法贴出来和我们一同评论下,我们评论下內校员是否需求国家认可资历。

  1.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发布、1986年7月1日施行)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正部分法令的决议》(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施行)修正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正中华公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令的决议(2013年)》(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施行)修正

  4.本法规已被《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部分法令的决议》(2015年4月24日发布、2015年4月24日施行)修正

  5.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正<中华公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议》(2017年12月27日发布、2017年12月28日施行)修正

  6.本法规已被《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公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令的决议》(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施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确保国家计量单位制的一致和量值的精确牢靠,有利于出产、交易和科学技术的开展,习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保护国家、公民的利益,拟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树立计量基准用具、计量规范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作、修补、出售、运用计量用具,有必要恪守本法。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称号、符号由国务院发布。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担任树立各种计量基准用具,作为一致全国量值的最高根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根据本地区的需求,树立社会共用计量规范用具,经上级公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掌管查核合格后运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根据本部分的特殊需求,能够树立本部分运用的计量规范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规范用具经同级公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掌管查核合格后运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求,能够树立本单位运用的计量规范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规范用具经有关公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掌管查核合格后运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对社会共用计量规范用具,部分和企业、事业单位运用的最高计量规范用具,以及用于交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作业计量用具,实施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则请求检定或许检定不合格的,不得运用。实施强制检定的作业计量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拟定。

  对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计量规范用具和作业计量用具,运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时检定或许送其他计量检定组织检定。

  第十条 计量检定有必要按照国家计量检定体系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体系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拟定。

  计量检定有必要实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拟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别离拟定部分计量检定规程和当地计量检定规程。

  第十二条 制作、修补计量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必要具有与所制作、修补的计量用具相习惯的设备、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制作计量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出产本单位未出产过的计量用具新产品,有必要经省级以上公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对其样品的计量功能查核合格,方可投入出产。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规则制作、出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用具。

  第十五条 制作、修补计量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必要对制作、修补的计量用具进行检定,确保产品计量功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个体工商户制作、修补计量用具的规模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拟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应当依法对制作、修补、出售、进口和运用计量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查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回绝、阻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根据需求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拟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能够根据需求设置计量检定组织,或许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组织,实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验使命。

  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用具精确度所引起的胶葛,以国家计量基准用具或许社会共用计量规范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供给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组织,有必要经省级以上公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对其计量检定、测验的才能和牢靠性查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制作、出售未经查核合格的计量用具新产品的,责令中止制作、出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分款。

  第二十四条 制作、修补、出售的计量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分款。

  第二十五条 归于强制检定规模的计量用具,未按照规则请求检定或许检定不合格持续运用的,责令中止运用,能够并处分款。

  第二十六条 运用不合格的计量用具或许损坏计量用具精确度,给国家和顾客形成丢失的,责令赔偿丢失,没收计量用具和违法所得,能够并处分款。

  第二十七条 制作、出售、运用以诈骗顾客为意图的计量用具的,没收计量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许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背本法规则,制作、修补、出售的计量用具不合格,形成人身伤亡或许严重财产丢失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对个人或许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渎职,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情节细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民法院申述;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分决议期满不申述又不实行的,由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机关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公民和国防科技工业体系计量作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另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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