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

  第一条(立法主旨)为了确保国家计量单位制的一致和量值的精确牢靠,规范计量活动,促进经济、科学技能和社会的展开,保护国家、大众的利益,拟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规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计量单位,树立计量基准、计量规范,制作、修补、出售、进口、运用计量用具,出具计量成果等活动以及施行计量监督处理,应当恪守本法。

  世界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法定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的称号、符号由国务院发布。

  因特殊需求选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理方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分另行拟定。

  第五条(监管体系)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分对全国计量活动施行一致监督处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有关计量活动施行监督处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施行监督处理。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有关计量活动施行监督处理。

  第六条(政府职责)国家鼓舞、支撑计量科学技能研讨和立异,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能和计量处理方法,加强国家计量基础设施建造,构建国家现代先进丈量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作业的统筹规划和安排领导,将计量作业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作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务预算予以确保。对在计量作业中做出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赞誉或许奖赏。

  第七条(国家计量院)国家计量院是国家最高计量技能安排,确保国家最高量值与世界等效。

  第八条(军民交融)国家推进军民交融计量体系建造,扩展军地计量资源同享、共用,推进计量科技军民协同立异,构建军民和谐一致的计量规范体系和计量监督体系。

  第九条(树立计量基准、国家计量规范)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分担任计量基准、国家计量规范的树立,作为一致全国量值的最高根据。

  第十条(树立社会共用计量规范)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分根据本地区的需求,担任规划社会共用计量规范的树立,作为一致量值和施行计量监督的根据。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分根据规划树立社会共用计量规范,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分掌管查核合格后运用。

  第十一条(树立部分计量规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根据本部分的特殊需求,能够树立部分计量规范,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规范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分掌管查核合格后运用。

  第十二条(树立企业事业单位计量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求,能够树立本单位的计量规范,其间用于向社会供给校准服务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规范经计量行政主管部分掌管查核合格后运用。

  第十三条(树立计量基准、计量规范条件)树立计量基准和计量规范,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其间树立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规范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保存和改造的技能确保才能以及参加世界比对和进行后续研讨的才能。

  第十四条(溯源要求)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规范的量值应当与世界上的量值坚持等效。

  其他计量规范应当选用计量检定的方法进行量值溯源,不具有检定条件的可选用计量校准或许计量比对等方法。

  第十五条(废弃要求)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及时废弃技能水平或许作业状况不适应需求的计量基准或许国家计量规范。

  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则)未经掌管查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计量基准或许计量规范的计量功用。

  第十七条(目录处理)国家对联系公共利益的计量用具施行要点处理,要点处理的计量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发布。

  第十八条(计量用具制作要求)以运营为意图制作列入目录的计量用具,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分对其进行型式同意后方可出产。用于一致量值的国家规范物质,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分对其定级判定后方可出产、出售。

  第十九条(计量用具进口要求)以运营为意图进口列入目录的计量用具,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分对其进行型式同意后方可进口。

  第二十条(型式同意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分对计量用具进行型式同意,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分授权的技能安排根据计量技能规范对计量用具的型式进行技能点评。

  第二十一条(请求型式同意的条件)请求计量用具型式同意(定级判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二)有满意型式点评要求的计量用具。其间请求规范物质定级判定的,有满意定级判定要求的规范物质样品,其定值方法具有溯源性;

  (七)有必要的质量确保准则和计量处理准则。其间请求具有爆破、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风险品类规范物质定级判定的,还应当契合国家相关处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制作、修补者职责)计量用具的制作者应当对其制作的计量用具的产品质量担任,确保产品计量功用合格。

  第二十三条(计量检定、校准准则)目录中直接用于交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判定、行政法令的计量用具施行计量检定。未经计量检定或许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运用。

  依照本法规则施行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用具应当选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法进行量值溯源。

  第二十四条(计量检定的托付)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施行计量检定的计量用具,运用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经授权的计量技能安排请求计量检定。所在地不能检定的,应当向其他经授权的计量技能安排请求计量检定。用于交易结算的计量用具由运营者请求计量检定。

  第二十五条(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计量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的根据)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及其他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应当履行相关计量技能规范。

  国家计量技能规范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分拟定。没有国家计量技能规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能够别离拟定部分计量技能规范和当地计量技能规范。

  第二十六条(运用单位职责)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运营者应当装备与出产、科研、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用具,确保运用的计量用具的量值的精确牢靠。

  第二十七条(民用四表的运用要求)用于城乡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交易结算的计量用具,经过检定合格方可运用。计量失准的,由运营者担任替换。

  (二)制作、出售劣质或许带有做弊功用的计量用具零配件、软件、设备,运用劣质或许带有做弊功用的计量用具零配件、软件、设备拼装、改装和修补计量用具;

  (四)假造、变造、冒用、租借、借用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型式同意(定级判定)、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相关证书;

  第二十九条(鼓舞科技计量)国家鼓舞经过在线收集、实时监测等科技手法获取计量数据,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并科学运用计量成果。

  第三十条(一般性要求)出产者、运营者和其他向社会出具计量成果的单位应当树立必要的计量处理准则,对计量成果的发生进程进行计量操控,确保出具的计量成果精确牢靠和可追溯性,并对出具的计量成果担任,确保诚信计量。

  第三十一条(运营者计量要求)运营者应当运用与其运营或许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计量用具,并以计量用具确认的量值作为交易结算根据。

  对可复现量值的产品,产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应当在产品交易场所明显方位设置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复验用计量用具。

  第三十二条(产品量或服务量要求)出产者、运营者应当确保出产、运营的产品量或许服务量的计量精确。产品量或许服务量的缺少量不得大于国家规则的答应值。没有国家规则的,能够经过合同约好。

  产品量或许服务量的缺少量大于国家规则或许合同约好答应值的,出产者、运营者应当向顾客补足缺少量、替换、退货或许赔偿损失。归于出产者职责的,运营者补足缺少量、替换、退货或许赔偿损失后,能够向出产者追偿。

  第三十三条(定量包装产品计量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出产者应当依照规则在产品包装上正确明晰标示净含量,确保净含量的实践值与标示值相符。

  国家推广定量包装产品出产者计量确保才能自我声明准则,鼓舞其在产品包装上选用计量合格标志。

  第三十四条(监督查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法对制作、修补、出售、进口、运用计量用具,出具计量成果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查看。监督查看中触及计量检定、计量校准、产品量计量查验等技能活动的,应当由计量技能安排依照有关计量技能规范进行。

  第三十五条(计量技能安排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分能够根据需求设置计量技能安排。

  国家计量技能安排担任研讨、保存和保护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规范。当地计量技能安排担任研讨、保存和保护社会共用计量规范。

  各级计量技能安排应当依法进行量值传递,展开计量科学研讨,为施行计量监督、促进科学和经济社会的立异展开供给技能确保。

  第三十六条(计量技能安排授权)计量行政主管部分依法设置的计量技能安排或许其他单位的计量技能安排展开计量检定、型式点评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分授权。

  展开本条前款规则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历,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分另行拟定。

  第三十七条(授权条件)履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则使命的计量技能安排,获得授权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三)有与其履行使命相适应的计量基准或许计量规范,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规范经查核合格;

  第三十八条(计量校准安排条件)向社会供给计量校准服务的安排,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二)有与其展开计量校准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计量规范,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规范经查核合格;

  第三十九条(计量校准职责)展开计量校准服务应当依法在相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受行政区划的约束。计量校准服务安排和托付方应当以合同或许其他约好的方法确认校准的有关事项。

  计量校准安排应当妥善保存供给计量校准服务中的各项记载,并对其出具的各项计量校准数据和陈述担任。

  第四十条(资质确认)为社会供给公证数据的查验检测安排,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分对其计量才能和牢靠性查核合格,获得资质确认后方可向社会供给相关公证数据。

  第四十一条(资质确认内容)请求资质确认的查验检测安排,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第四十二条(禁止性规则)计量技能安排、计量校准安排和向社会供给公证数据的查验检测安排不得出具虚伪数据或许陈述。

  第四十三条(强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分对涉嫌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办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询、了解有关状况;

  第四十四条(被查看单位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合作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分安排展开的监督查看,不得回绝、阻止。

  监督查看中需求供给样品的,被查看单位应当依照规则的抽样数量供给样品。法令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除正常损耗和国家还有规则外,样品应当交还被查看单位。未依照规则交还的,由展开计量监督查看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分照价购买。

  第四十五条(计量基准、计量规范的判决效果)处理因计量用具计量功用所引起的计量胶葛,以计量基准、国家计量规范或许社会共用计量规范出具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六条(告发规则)任何安排或许个人有权向计量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告发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信誉记载)关于违背本法规则的单位及个人,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分对其违法失期行为树立信誉记载,归入全国信誉信息同享渠道,并依照有关规则予以揭露。

  第四十八条(触及计量单位的处置之一)违背本法规则,运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触及计量单位的处置之二)违背本法规则,制作、出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用具的,责令其间止制作、出售和进口,没收计量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触及计量规范的处置)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其间止运用有关计量基准或许计量规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相关证书:

  (二)运用未经查核合格的社会共用计量规范或许部分最高计量规范展开量值传递作业的,或许运用未经查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规范向社会展开量值传递作业的;

  第五十一条(触及未经型式同意计量用具的处置)违背本法规则,制作、进口、出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型式同意(定级判定)或许超出型式同意(定级判定)规模的计量用具,责令中止制作、进口、出售,没收违法计量用具,并处违法制作、进口、出售计量用具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触及不合格计量用具的处置)违背本法规则,制作、进口、修补、出售、运用的计量用具不合格的,责令其间止制作、进口、修补、出售、运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制作、进口、修补、出售计量用具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触及计量用具未溯源的处置)违背本法规则,归于计量检定规模的计量用具,未请求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许超出检定周期持续运用的,责令中止运用,可并处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其间运用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触及损坏计量功用的处置)违背本法规则,成心运用不合格的计量用具、损坏计量用具计量功用或许假造数据的,没收计量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触及劣质零配件的处置)违背本法规则,制作、出售劣质或许带有做弊功用的计量用具零配件、软件、设备,运用劣质或许带有做弊功用的计量用具零配件、软件、设备拼装、改装和修补计量用具的,责令其间止制作、修补、出售,没收相关计量用具零配件或许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触及诈骗顾客为意图处置)违背本法规则,制作、出售、运用以诈骗顾客为意图的计量用具的,没收计量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触及民用四表运营者的处置)违背本法规则,用于城乡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交易结算的计量用具,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计量失准未替换的,责令运营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触及假造证书的处置)违背本法规则,假造、变造、冒用、租借、借用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计量用具型式同意(定级判定)、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相关印、证的,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触及对运营者计量职责的处置)违背本法规则,出产者、运营者出产、运营的产品量或许服务量的缺少量大于国家规则的答应值规模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触及对主办者计量职责的处置)违背本法规则,产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未在产品交易场所明显方位设置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复验用计量用具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触及定量包装产品的处置)违背本法规则,定量包装产品出产者未在产品包装上正确明晰标示净含量的、净含量实践值与标示值不符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背本法规则,选用计量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产品出产者,其出产、出售的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不契合其许诺要求的,责令改正并中止选用计量合格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触及未授权技能安排的处置)违背本法规则,计量技能安排未经计量行政主管部分授权或许超出授权规模展开计量检定、型式点评活动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触及未资质确认技能安排的处置)违背本法规则,查验检测安排未经资质确认,向社会供给相关公证数据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触及出具虚伪数据技能安排的处置)违背本法规则,计量技能安排、计量校准安排、向社会供给公证数据的查验检测安排出具虚伪数据或许陈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分撤消相关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触及计量技能人员的处置)违背本法规则,计量技能安排、计量校准安排的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间止作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背本法规则,遭到刑事处置或许开除处置的人员,自惩罚履行结束或许处置决议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计量技能活动。

  第六十六条(对技能安排的相关处置) 计量技能安排、计量校准安排聘任不得从事计量技能活动的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触及被检单位的处置)违背本法规则,回绝、阻止计量行政主管部分安排展开的监督查看的,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刑事职责)违背本法规则,构成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理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九条(处置施行机关)本法规则的行政处置,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分决议。

  计量用具,指独自或与一个或多个辅佐设备组合,用于进行丈量的仪器、体系以及用于一致量值的规范物质。

  规范物质,指具有满足均匀和安稳的特定特性的物质,其特性被证明适用于丈量中或标称特性查看中的预期用处。

  计量校准,是量传溯源的一种技能完成方法,指在规则的条件下,为确认计量用具、参阅物质和丈量体系的名义量值与对应的丈量规范复现的量值之间联系的一组技能操作。

  计量查验,对给定产品依照规则程序,确认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供给服务所组成的技能操作。

  型式同意,指根据文件要求对计量用具指定型式的一个或多个样品功用所进行的体系查看和实验,并将其成果写入型式点评陈述中,以确认是否可对该型式予以同意。

  计量比对,指在规则条件下,对相同精确度等级或许规则不确认度规模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规范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剖析的进程。

  计量技能规范,指计量活动中运用的技能文件,包含计量检定体系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计量用具型式点评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计量技能规范。

  第七十一条(与答应有关的期限要求)本法规则的行政答应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请求连续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处理。

  第七十二条(收费)行政答应、计量检定应当交纳费用,详细收费方法或收费规范,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财务、价格部分一致拟定。

  第七十三条(军用计量)中国人民和国防科技工业体系计量作业的监督处理方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另行拟定。

  第七十四条(有关方法的拟定)与施行本法有关的处理方法、各种印、证、标志以及国家计量技能规范等,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分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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