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五章重要考点详解-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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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公司制作、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1)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①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共同生活的亲属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②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共同生活的亲属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共同生活的亲属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等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1】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提示2】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确定。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通常应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5.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1.从业人员的工资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①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薪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合乎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1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②除个体工商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薪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1.生产经营费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允许超出5年。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允许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个体工商户依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1)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在当期直接扣除;

  (2)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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